中国紅十字會章程
(2019年9月3日中国紅十字會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紅十字會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国紅十字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條 中国紅十字會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人道救助,真心关爱群众,努力为国奉献、为民造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條 中国紅十字會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五條 中国紅十字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的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條 中国紅十字會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紅十字會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参与国际人道援助,促进民心相通,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独特作用。
第七條 中国紅十字會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紅十字會,对内指导全国紅十字會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紅十字會、行业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紅十字會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级紅十字會和全国性行业紅十字會是中国紅十字會的分会。上级紅十字會指导下级紅十字會的工作,下级紅十字會向上级紅十字會报告重要事项。下级紅十字會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紅十字會的意见。
第八條 县级以上紅十字會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九條 各级紅十字會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第十條 县级以上紅十字會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紅十字會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紅十字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紅十字會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開展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的宣傳、普及、培訓;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學校和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人群中開展應急救護培訓,組織群衆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提高應急條件下的應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設和管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
(五)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與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六)開展社會救助及相關服務工作。對易受損人群進行救助,爲困難群衆提供服務;在社區、農村中建立紅十字服務站,開展服務群衆、宣傳培訓、募捐救助等活動;開展幫助尋找失散親人、重建家庭聯系等其他人道服務工作;
(七)依法開展和推動遺體、器官(組織)捐獻工作;開展艾滋病預防控制宣傳和教育、關心愛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組織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九)組織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
(十)宣傳國際人道法、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總會承擔中國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共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並進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自主處分募捐款物;
(十二)兴办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公益事业;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紅十字會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二條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紅十字會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組織紅十字救護隊,參與戰場救護;
(二)在武裝部隊中依法協助開展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對戰區平民進行救助;
(四)協助戰俘、被監禁者及難民與家人取得聯系,轉交錢物,並爲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參與探視和見證交換戰俘。
第十三條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员,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紅十字會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
第十四條 在戰爭、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依法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兴办的与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享受国家给予的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依法进行募捐活动。紅十字會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享受国家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反对腐败和一切违法行为,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紅十字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九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紅十字會法》,承认本章程,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紅十字會。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紅十字會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紅十字會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紅十字會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條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紅十字會基层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紅十字會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紅十字會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紅十字會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紅十字會,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紅十字會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紅十字會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紅十字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紅十字會批准,授予同级紅十字會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参加紅十字會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对紅十字會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紅十字標志;
(五)有退會的自由。
團體會員的權利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紅十字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紅十字會章程》;
(三)完成紅十字會交办的任务;
(四)维护紅十字會的合法权益;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會員退會,經原批准機關審核,收回會員證及標牌;個人會員退會的,需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爲自動退會: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紅十字會活动;
(二)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
(三)團體會員法人撤銷、合並、解散。
第四章 紅十字志願者
第二十六條 中外人士,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計報酬,均可參加紅十字志願服務,經過申請,成爲紅十字志願者。
第二十七條 县级以上紅十字會为红十字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审批机构;紅十字會基层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紅十字會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二十八條 紅十字會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县级以上紅十字會建立按专业、分领域的志愿服务体系,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條 紅十字志願者的權利:
(一)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對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有退出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的自由;
(六)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條 紅十字志願者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志願提供人道服務;
(二)遵循紅十字運動宗旨,踐行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紅十字會的公信力;
(四)尊重志願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願服務對象個人隱私;
(五)正確使用紅十字志願者標識;
(六)不得以紅十字志願者名義從事營利活動或其它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第三十一條 县级以上紅十字會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第五章 全國組織機構
第三十二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中国紅十字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会议有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紅十字會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选举产生中国紅十字會理事会、监事会;
(二)修改《中国紅十字會章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規劃;
(五)决定中国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條 中国紅十字會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紅十字會理事会聘请。
第三十四條 中国紅十字會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指導執行委員會工作;
(三)出席紅十字運動國內外重要會議、活動,參與重要事務。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其決議,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會議有效。理事會決議由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必要時可以通信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五)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六)审定中国紅十字會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七)審議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務理事會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務理事會会议,会议有效。常務理事會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常务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的議案;
(三)审议中国紅十字會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四)審議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
(五)批准设立、撤销全国性行业紅十字會;
(六)聘請名譽理事;
(七)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紅十字會总会法定代表人。
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務理事會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二)負責編制經費預算,審核年度經費財務決算;
(三)指导全国紅十字會的工作;
(四)管理總會的動産和不動産;
(五)承擔總會的民事、法律責任;
(六)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授予榮譽會員;
(八)批准成立專門委員會;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務理事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
建立理事會決策、執委會執行、監事會監督的治理結構。監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監事會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會議有效。監事會決議由到會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推選産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
(二)监督理事会、常務理事會、执行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紅十字會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紅十字會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三)監督理事會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執行委員會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委員會會議,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向理事會、執行委員會通報監督情況。
第六章 地方、行業和基層組織機構
第三十九條 地方紅十字會
(一)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紅十字會。
(二)各级地方紅十字會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地方紅十字會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紅十字會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各级地方紅十字會建立理事会、常務理事會和监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紅十字會,需设执行委员会。
省、市、县级紅十字會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主要领导担任。
(四)省、市、县级紅十字會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政府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副会长为本级紅十字會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五)省、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紅十字會应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组。
(六)县级以上紅十字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能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四十條 行业紅十字會
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紅十字會为中国紅十字會的行业紅十字會,由中国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其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行业紅十字會按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紅十字會法》,遵循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基層組織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紅十字會为基层组织。紅十字會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紅十字會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博爱学校、博爱卫生院(站)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广泛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第七章 特別行政區組織機構
第四十二條 特别行政区紅十字會为中国紅十字會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
第四十三條 特別行政區分會依照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結合特別行政區實際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特別行政區分會可參照本章程,依據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制定組織規程或組織條例,並報總會備案。
第八章 經費和財産
第四十五條 紅十字會财产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産和不動産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各级紅十字會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條 各级紅十字會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紅十字會的财产使用应与中国紅十字會宗旨相一致。
各级紅十字會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依法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紅十字會应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紅十字會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紅十字會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條 各级紅十字會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條 各级紅十字會财产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條 各级紅十字會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五十一條 中国紅十字會总会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省级紅十字會可依法建立基金会,地方紅十字會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章 標志 會徽 會旗
第五十二條 中国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紅十字會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條 中国紅十字會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五十四條 中国紅十字會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紅十字會会徽。
第五十五條 全国各级紅十字會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会徽、会旗。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紅十字會会徽和会旗(样式附后)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需用红十字标志的,应按照中国紅十字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條 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內瓦國際紅十字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章程”中確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和普遍七項基本原則。
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批准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訂立的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和《關于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本章程所稱日内瓦公约“附加議定書”,是指中國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訂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本章程所稱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條 中国紅十字會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XX Branch”。
第五十九條 地方和行业紅十字會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紅十字會”;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紅十字會”,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XX Branch ”。
第六十條 基層組織的名稱爲:城市街道(社區)、農村鄉鎮(村、組)、企業和事業單位、學校、醫療機構和其他組織名稱後加“紅十字會”。
第六十一條 特别行政区紅十字會的名称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紅十字會”[英文译名:The Red Cross of the XX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紅十字會(中国紅十字會分会)”[英文译名:XX Red Cross(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紅十字會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紅十字會总会。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國務院備案。
附:1.中国紅十字會会徽式样
2.中国紅十字會会旗式样
3.白底紅十字標志式樣
4.紅十字旗式樣
說明:1.底:白色;2.十字:正紅色;3.橄榄枝:金黃色。
